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一、责令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而不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2、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2、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一)当侵害人的行为不是造成物权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物的自身特性造成亦或是最终物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则不宜主张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二)当造成物权损害结果为多因一果时,被告的行为违法占用或征用林地,责令限期限恢复林地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对擅自开恳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恳的林地上没有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如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抚松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森林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孙端亮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垦参地35.55亩出售给他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受到刑事处罚后,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二是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三是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