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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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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氧气瓶安全操作规程:1)出厂前,必须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使用氧气瓶时,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一.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仍可参考)第四十五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

法律分析:《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3.3 在厂房完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国家锅炉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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